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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波涛与尤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波涛,尤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余波涛,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雯,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尤炜,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波涛与被执行人尤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波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0万元、未受偿10万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