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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戈瑞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戈瑞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5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责人安保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强,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戈瑞光,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被告戈瑞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戈瑞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公告费305元,合计4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增尧审 判 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