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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牛培海与李明辉、邱怀平、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培海,李明辉、邱怀平、张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牛培海。被执行人:李明辉、邱怀平、张保东。本院在执行牛培海诉李明辉、邱怀平、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