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314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辉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至8月31日禁猎期间,被告人潘某多次窜至诸暨市应店街镇上游村石孔岭下自然村山上,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获画眉鸟二只,具体如下:1.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窜至诸暨市应店街镇上游村石孔岭下自然村山上,拉开事先准备的粘网并固定在树木中间,打开下载有画眉鸟叫���的播放器引诱山中的画眉鸟扑撞到粘网上,猎捕到画眉鸟一只。2.8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潘某再次窜至该处使用上述方法捕鸟,猎捕到画眉鸟一只。后在山脚处被民警抓获。经诸暨市林业局、诸暨市林木良种繁育站鉴定:该二只画眉鸟属于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学名:Leucodioptroncanorus),系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猎捕的二只画眉鸟已由公安民警予以放生。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公诉人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绍兴市林业局关于禁猎期禁猎区违禁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抓获经过,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放生现场笔录,涉案物品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画眉鸟已全部放生,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2、作案工具粘网一张、鸟笼一只、录音机一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