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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仁江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江,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18号原告黄仁江,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吕斌,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670-7。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委托代理人谷存存,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委托代理人刘珏,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黄仁江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确认答复违法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仁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斌、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谷存存、刘珏到庭参加诉讼。但在诉讼中,原告黄仁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斌不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拒绝回答法庭提问,退出诉讼程序,视为放弃了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仁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仁江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人民陪审员 刘 春��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