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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贺尚绪与环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贺尚绪。委托代理人周志璞,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环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毛富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白兴勇,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敬登洲,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尚绪与被告环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其在服刑期间无法配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待其服刑期满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贺尚绪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尚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全额退付。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