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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冯燕与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王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152号原告冯燕。被告王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燕诉被告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冯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燕撤回对王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免后收取25元,由冯燕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