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毛勤勤与赵翠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勤勤,赵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毛勤勤被执行人:赵翠玲申请执行人毛勤勤于2014年12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翠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勤勤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