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2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周小军与张彬、许金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军,张彬,许金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060-2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军。被执行人:张彬。被执行人:许金锦。申请执行人周小军与被执行人张彬、许金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许金锦名下位于嵊州市一景路595号春晖苑4幢三单元404室的房产,并扣划被执行人张彬银行存款19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对涉案房产暂缓处置。现本案申请标的为305000元,已履行标的190000元,未履行标的115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