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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黎职楷与岳阳市星明亮食品有限公司、唐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职楷,岳阳市星明亮食品有限公司,唐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黎职楷,务农。被告岳阳市星明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法定代表人唐天军,董事长。被告唐天军,私营企业主。原告黎职楷与被告岳阳市星明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明亮公司”)、被告唐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文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职楷、被告唐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职楷诉称,原告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向被告星明亮公司提供食品香精。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货款后,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未付。经对账,被告星明亮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8388元,被告唐天军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还款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68388元及其利息。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黎职楷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份,欲证明两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两被告共同答辩称欠原告货款是事实,公司现经营困难,应分期偿还债务,同时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核对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黎职楷向被告星明亮公司提供食品香精。2015年8月15日,被告唐天军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香精款68388元,再查明,被告星明亮公司系被告唐天军投资设立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天军当庭表示虽然系公司债务,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愿意共同偿还债务,原告黎职楷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得到保护。被告星明亮公司欠原告黎职楷的货款,有欠条作为证据,被告法定代表人当庭也表示认可,说明被告星明亮公司欠原告货款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星明亮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唐天军当庭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公司债务,可视为唐天军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阳市星明亮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黎职楷货款68388元,二、被告唐天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岳阳市星明亮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