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谢祥军诉志丹县熙昕商贸有限公司、王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祥军,志丹县熙昕商贸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谢祥军,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志丹县熙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昕公司”),住所志丹县保安镇刘坪村。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杰,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王杰住址不详,故本院无法找到被告王杰。原告称被告王杰找不到,同意本院驳回其起诉,待找到被告准确住址后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祥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全额退还原告谢祥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