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执民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粮食有限公司与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远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粮食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远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22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灵。委托代理人:胡力明。被执行人: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蕴玉。被执行人:高远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蕴玉。宁波粮食有限公司与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远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浙甬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粮食有限公司尚欠65000000元借款的利息25000000元;2、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粮食有限公司借款3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3、支付律师费750000元;4、被执行人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作出裁定,并委托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和浙江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20000000股)。2013年10月30日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以149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为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20000000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