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韦文高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韦文高,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闵小蓉,女,1987年6月1日出生,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段少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工作人员。2015年5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韦文高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文高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文高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文高负担。审判长 许立坤审判员 王建亮审判员 秦武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