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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晋中市自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晋中市自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号新地中心*期****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市自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郭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四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晋中市自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中市自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原物纠纷一案,属侵权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晋中市榆次区,故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