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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周克礼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3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获嘉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克礼,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8月1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将被告人周克礼收押于获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贤飞,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克礼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获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克礼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周克礼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德广审 判 员  张培峰代理审判员  王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