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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素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红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红兵,陈建伟,李如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刘素凤,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陈红兵,市民。被告陈建伟,市民。被告李如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红兵、陈建伟、李如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素凤负担(原告已预交825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