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三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元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09号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朱卫江。被告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学斌。被告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元松。被告王元松。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元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王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