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天贵诉曾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贵,曾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王天贵,男,汉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被告曾刘华,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天贵与被告曾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天贵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贵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天贵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