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秀林与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40-1号申请执行人叶秀林,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芦安斌,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叶秀林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叶秀林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78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62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民委员会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15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划拨至我院执行账户,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叶秀林,缴纳执行费662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