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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祥飞、王庆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祥飞,王庆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75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员工。被告:孔祥飞,男,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庆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飞、王庆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孔祥飞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