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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伟。委托代理人胡城溪,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凤,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上诉人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斌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柴雅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