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凤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师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侠,师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侠,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图书馆。被执行人师宏民,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子午路教育家属院。李凤侠申请执行师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凤侠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师宏民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师宏民银行无存款,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2月8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凤侠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查明,查询被执行人师宏民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凤侠,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被执行人师宏民有履行能力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