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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573-2号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广贞,法务部主任。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德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陈迎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因双方初步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00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