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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廖凯兵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82号罪犯廖凯兵,男,生于1991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彭州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凯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上诉后又撤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成少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廖凯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凯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凯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凯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