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79-1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通达路8号。负责人尼云山,行长。被申请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6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现被申请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