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与张林健、魏丽娜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负责人王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林健,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丽娜,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林健给付5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被执行人魏丽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魏丽娜已交纳案件款54550元(案件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3500元、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4550元。故(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案件款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