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立光与黄庆连、周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光,黄庆连,周亚华,黄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林立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福进,高丽强(实习),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庆连,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亚华,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金花,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立光与被告黄庆连、周亚华、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福进,被告黄庆连、周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立光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黄庆连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并立下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被告黄金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亚华系被告黄庆连丈夫,两被告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经催收,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请求判令:1、被告黄庆连、周亚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3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3%计息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黄金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庆连、周亚华未作书面答辩,但庭审时辩称,2013年12月10日借款20000元是事实,双方约定每个月还利息,其已经还了三、四个月利息,但没有书面凭证。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月利率2%归还借款。被告黄金花未作答辩。原告林立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1、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黄庆连向其借款20000元,被告黄金花提供担保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明被告黄庆连与周亚华系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黄庆连、周亚华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庆连、周亚华、黄金花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黄庆连与被告周亚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0日,被告黄庆连向原告林立光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止,被告黄金花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林立光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林立光遂诉至本院。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本院无法调解。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黄庆连向原告林立光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3%,被告黄金花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有其出具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原告主张月利率3%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黄庆连、周亚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黄金花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黄金花作为保证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黄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为了保护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庆连、周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林立光借款二万元,并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黄金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黄庆连、周亚华、黄金花负担262.5元,原告林立光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国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庆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