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陈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