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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郭发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郭发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运龙,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程平,支行职工。被告郭发元,男,生于1966年1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诉被告郭发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发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发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嘉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