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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尤林、徐庆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65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商业街。负责人张志国,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景泉,该行员工。被告尤林,农民。被告徐庆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被告尤林、徐庆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