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樊某某、武某某、张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武某甲,张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系榆树市土桥镇保家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中共党员,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武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无文化,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武某甲、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武某甲、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中旬至2012年末,榆树市土桥镇保家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樊某某利用负责办理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业务之机,伙同本村村民武某甲、张某某采取制作虚假《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的手段,共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30000.00元。案发后此款上缴。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伙同武某甲、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武某甲、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中旬至2012年末,榆树市土桥镇保家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樊某某利用负责办理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业务之机,分别伙同本村村民武某甲、张某某采取制作虚假《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的手段,共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武某甲、张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0000.00元均已上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及补充立案决定书证实,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决定对樊某某、武某甲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后经侦查,张某某涉嫌共同犯罪,2015年5月6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某贪污一案补充立案并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6日榆树市土桥镇保家村村委会委员兼房管员樊某某及该村的村民武某甲、张某某主动到榆树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交代在2012年危房改造期间,该三人合伙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犯罪事实,并将所贪污的赃款人民币30000.00元全部上缴至检察机关。3.吉林省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及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证实,榆树市财政局向榆树土桥镇财政所拨付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5190000.00元。其中包括被告人武某甲和张某某名下人民币各15000.00元。4.农村商业银行流水帐证实,张某某、李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流水明细。5.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证实,2015年4月29日检察院罚没收入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榆树市财政局,付款人为樊某某、武某甲。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樊某某、武某甲、张某某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在管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7.土桥镇委员会证明证实,樊某某2012年度担任土桥镇保家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职务。8.土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款明细表证实,2012年土桥镇农村危房改造各户的补助明细,其中李某某补贴款15000.00元、张某某补贴款15000.00元。9.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用李某某名字、用张某某名字办理的危房改造所提供的相关材料。10.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吉林省危房改造的具体规定及具体实施方案。11.土桥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责任书证实,2013年1月21日榆树市土桥镇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危房改造的相关事宜。12.榆树市土桥镇保家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证实,土桥镇保家村村民委员会危房改造的相关工作由村房管员樊某某负责。(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我是从2005年7月份到土桥镇做副镇长一直到2014年末。2005年7月份到2011年12月份我负责土桥镇政府的后勤工作和三个街道。从2011年12月份到2014年末,我原有分工不变,分管上又增加了土地和城建工作。2012年土桥镇保家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负责人是书记刘某乙,具体业务人员是樊某某,常务副镇长是我。镇里是由我们镇乡建管理站负责,土桥片区由王某某负责,光明片区由李志强负责,十四户片区由杨彦负责。2012年的危房改造工作大部分业务基本都是由各村负责完成的。各村设有专职的业务员,由业务员负责农户的申请、填表、实地踏查是否符合危房标准,危房改造前、中、后对过程的拍照记载,以及对改造后的验收工作。手续完备后,由各村负责报到我们乡建管理办,统计后跟主管领导我本人汇报,之后由我签字后,将每户的危房改造档案上报城建局危改办。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实地踏查和验收,因为我身体不好,平时很少下乡,危房改造的工作我都委托给各村直接负责了,而且我跟他们也说过出了问题由他们自己承担。检察机关找我时我才知道土桥镇保家村有两户户名李某某、张某某伪造档案各骗取危房补贴款15000.00元的事,所以这两户出现问题我确实不清楚。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现任榆树土桥镇建管站站长,具体负责乡镇建设规划管理,同时负责土桥镇土桥片区的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土桥镇保家村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是书记刘某乙,具体业务人员是樊某某,常务副镇长是刘某甲。2012年的危房改造工作大部分业务基本都是由各村负责完成的。各村设有专职的业务员,由业务员负责农户的申请、填表、实地踏查是否符合危房标准,危房改造前、中、后对过程的拍照记载,以及对改造后的验收工作。手续完备后,由各村负责报到我们乡建管理办,我们统计后跟主管领导刘某甲汇报,之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将每户的危房改造档案上报城建局危改办,同时我们自己留有一份档案备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实地踏查和验收,但我没有亲自到现场去,因为全镇的工作量太大,我们跑不过来,所以政府决定把这些工作都委托给各村了,并且政府跟各村的书记签订了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书,出问题由各村负直接责任。检察机关找我时我才知道土桥镇保家村有两户户名李某某、张某某伪造档案各骗取危房补贴款15000.00元。我身体不好,平时也很少下乡,危房改造的工作都委托给各村直接负责了,而且我跟他们也说过出了问题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这两户出现问题我确实不清楚。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4年至现在我任土桥镇保家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我任职期间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我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副书记是沙亚洲兼治保主任,会计樊成国,樊某某是委员兼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妇女主任车贵华。2012年我们村的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我,具体业务工作人员是樊某某,最后我负责把关。危房改造具体工作是农户先到村里提出申请,由本人写申请书,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后期提供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书”,由我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危房改造文件规定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原房屋没有拆除的以及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00元,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00元,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土桥镇保家村一共有20户左右的危房改造,李某某和张某某这两户是否有违反危房改造政策情况我不清楚。危房改造档案审批表上的“刘某乙”三个字不是我本人签的,应该是樊某某签的,因为我把工作都委托给他了,由他负责危房改造的一切工作,上级机关是否进行过踏查和验收我不清楚。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武某甲是我儿子,土桥保家村的书记是刘某乙,2012年我们家没有申请过危房补贴款。我儿子武某甲是否申请我不知道,我什么钱也没得到过。我岁数太大,身体不好,我不记得武某甲领我照过像没有。5.证人武某乙证言证实,土桥保家村书记是刘某乙,2012年我们家没有申请过危房补贴,我认识武某甲,他没在我家房子前照过相。你们向我出示危房改造分户档案李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的照片是我家的房子,照片是什么时间照的我不知道。(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樊某某供述,2007年我任土桥镇保家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做民兵连长兼民政委员,2002年到现在任我们村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也叫房管员。2012年我任职期间我们村书记和村长是刘某乙,他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副书记是沙亚洲兼治保主任,会计樊成国,妇女主任车贵华,房管员兼民兵连长是我。2012年我们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刘某乙,我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但是我们书记刘某乙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我了,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最后在审批表上签字都由我负责,我们刘书记什么也不管。危房改造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我这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我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我找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同时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土桥镇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书记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00元,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00元,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土桥镇保家村一共有10多户危房改造。2012年中旬的时候,我们土桥镇开始办理危房改造,在这过程当中,保家村1组武某甲找到我说他今年想盖房子,也想得点政府补贴,我说你没有危房可以改造,你家的老房子也不能拆,怎么申请啊。他说咱们的关系不错,我们家人口多也住不下,你就帮帮忙吧,你是具体管这玩意的,咱俩不说没人能知道,我说你可别整出啥事来呀,他说没事,你就维持维持我吧。我实在没办法就答应了,然后我让他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房屋改造前照片是我让武某甲领他母亲李某某在他二叔武镇山家房前照的,照片中的人是李某某,房屋改造中、房屋改造后的照片是在武某甲他家盖房子的地方照的,这两张照片是真的,他提供的房照是老房照,就是他父母现在居住的房子。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中村委人负责人签字一栏“刘某乙”三个字是我代签的,因为书记都已经授权给我了。之后我就把我们村的所有危房改造手续上报到乡里了,后来是他自己去取的15000.00元补贴款。张某某家的老房子是他儿子住着,2012年中旬张某某也想盖个房,但是钱不够。有一天我碰见张某某了,我和他说大叔,现在正好有危房改造政策,盖房国家给15000.00元的补贴,你就在你家的老房子前面盖个新房子吧,张某某说他没有危房怎么办。我说我就领你找个破房子照个像,就顶你家的老房子得了,后来张某某给我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我又领张某某找个破房子照个像,具体谁家我不记得了,照片中的人是张某某,房屋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是在张某某新盖的房子前照的,照片中的人是张某某。张某某的房照是他家老房子的房照。之后我就帮张某某办了,大约在2013年春节前补贴款15000.00元下来了,是张某某自己去支的。我和张某某、武某甲这两家关系都挺好,而且他们两家的生活非常困难,我就是出于好心帮忙,武某甲和张某某没给过我好处。刘某乙不知道武某甲、张某某没有危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我从来没跟他说过。2.被告人武某甲供述,2012年上旬,我听说我们土桥镇今年有危房改造补贴项目,危房翻建国家给补贴15000.00元。我家人口太多,我家老房子住不下,我就想借着机会在我家前院盖一所新房子,我就直接找到保家村负责危房改造的樊某某,我和他平时关系都不错,我就跟樊某某说我想在我家前院盖一所房子,现在的房子也住不下,你帮我想想办法。樊某某说我申请倒是可以,但是我没有危房怎么申请啊,老房子也不能扒。我说他是直接负责人,就帮帮忙,我家实在住不开,不说别人也不知道,樊某某说可别整出啥事来,我说哥们一回就帮帮忙吧,咱俩谁也不说指定没事,樊某某就答应了。之后樊某某让我提供了我母亲李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房屋改造前照片是樊某某让我领着照相的人在武镇山家旧房子前照的,照片中的人是我母亲,因为当时是以我母亲的名义申请的,房屋改造中的照片是我家新盖房子正在建设中的照片,改造后的照片是现在住的房子,也就是新盖的,照片中的人也是我母亲,我提供的房照是我家后院房子的老房照,我提供完手续后其它工作都是樊某某做的,我家盖房子过程中就樊某某一个人进行踏查和验收了,我没看见有别人。樊某某是出于好心帮的我,我没给他什么好处。我母亲李某某不知道我申请危房改造造假的事,我没跟她说过,她一个老太太什么也不懂。后来我家得到15000.00元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我今天来把钱退还给国家。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中旬的时候我想盖个新房,但是钱不够,我正犯愁呢,有一天樊某某碰见我了,因为我家和樊某某家的关系一直挺好,我家的生活条件非常不好,樊某某就跟我说大叔现在正好有危房改造政策,盖房国家给15000.00元的补贴,你就在你家的老房子前面盖个新房子吧,我说我没有危房怎么办。樊某某就说领我找个破房子照个像,就顶我家的老房子,当时我就同意了。后来我给他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他又领我找个破房子照个像,具体谁家我不记得了,之后他就帮我办了,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大约在2013年春节前补贴款就下来了,是我自己去支的。樊某某是出于好心帮的我,我没给他好处。检察机关向我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张某某名,其中农户房屋改造前照片是樊某某领我不知道在谁家照的,不是我家的房子,照片中的人是我。房屋改造中的照片是我家新盖的房子正在建设中的照片,照片中的人是我。房屋改造后照片是我现在住的房子,就是新盖的,照片中的人是我。房照是真的,是我家老房子的房照,现我儿子住着。樊某某和我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00元,这是犯罪行为,我家不符合规定,不应该得到这笔钱。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樊某某、武某甲、张某某均无异议。经查,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协助政府进行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武某甲、张某某采取伪造危房改造档案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提出犯意、被告人武某甲、张某某积极参与,三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樊某某、武某甲、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未参与分赃,被告人武某甲、张某某退还了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武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