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盛贵明诉被告左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贵明,左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盛贵明。被告:左金松。原告盛贵明诉被告左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5月21日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金松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盛贵明诉称:盛贵明在宣城市杨柳镇高桥街道经营农资肥料。左金松从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一直在盛贵明处赊购肥料。2013年8月5日经结算,左金松共欠盛贵明肥料款1.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之后,盛贵明多次催讨,左金松一直拖延未付。现盛贵明诉至法院,要求左金松偿��所欠肥料款1.2万元及从2013年8月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1分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左金松负担。左金松未答辩。盛贵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盛贵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盛贵明身份情况。2、欠条1份,证明左金松欠盛贵明肥料款1.2万元及双方约定利息1分的事实。左金松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据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1、左金松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左金松的身份情况。盛贵明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盛贵明所举证据,因左金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因盛贵明无异议,本院也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盛贵明在宣城市杨柳镇高桥街道经营农资肥料。左金松从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一直在盛贵明处赊购肥料,价款共计17285元。2012年11月8日左金松支付5200元,尚欠12085元。2013年8月5日,左金松向盛贵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盛贵明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月利率壹分。今欠人:左金松。2013.8.5。之后,盛贵明多次催讨,左金松一直拖延未付。现盛贵明诉至法院,要求左金松偿还所欠肥料款1.2万元及从2013年8月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1分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左金松负担。本院认为:左金松在盛贵明处购买肥料,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左金松出具的欠条证明,事实清楚。左金松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向盛贵明支付货款,现左金松未向盛贵明支付货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责任。盛贵明要求左金松支付所欠肥料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欠款虽因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盛贵明要求左金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贵明肥料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左金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莹人民审判员 章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