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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曾皓阳诉被告杨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皓阳,杨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404号原告曾皓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彬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提出对被告杨彬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皓阳撤诉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