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5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884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单夫纯,临沂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原被告二人认识时间短暂,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别很大,也无法沟通交流感情;原被告长期分卧而居且互不理睬状态已持续3年,夫妻感情淡薄。现二人已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沟通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徐王某于××××年××月××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本着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事务,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其夫妻感情仍然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侯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