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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终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砾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砾,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砾。委托代理人乔榜柱(原告之夫),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号**栋*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毕拉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剑,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征宇,该委工作人员。上诉人崔砾因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履行保护财产职责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崔砾之夫乔榜柱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请求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石家庄经济学校退还原告崔砾向该校购买家属宿舍时被多收的购房款及利息。2014年7月15日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乔榜柱送达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乔榜柱的信访诉求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对乔榜柱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2014年9月30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石复办退字(2014)16号退查函,认为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事实不清,政策依据不充分,要求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调查,并予以妥善处理。至本案诉讼时,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向原告崔砾作出书面答复。原审认为,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具有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定职责,原告崔砾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请求该委责令石家庄经济学校返还多收原告崔砾购房款及利息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职责。原告崔砾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砾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崔砾负担。上诉人崔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国资委作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具有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定职责,原告向被告国资委提出的请求该委责令石家庄经济学校返还多收原告购房款及利息的事项,不属于被告国资委法定职责。国资委“依法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资格”,仅仅是国资委多项职能、职责中的一点点。哪条法规规定国资委“不具有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定职责”。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纯属枉法判决。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行政行为伴随的民事争议应一并审理。三、石家庄经济学校和上诉人同种情形被强行扣发工资的职工还有二人,被作为集资款不还的47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长安区人民法院应通知参加诉讼。四、上诉人给国资委的申请报告中,明确提出应彻查所谓集资款去向,并揭开黑幕追究责任。经济学校每户平均1万元,至少50余万元钱款不知去向。(国资委答辩材料证据中两次提到经济学校财务室相关收费、凭证、账目不全)国资委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五、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同样根据上诉人的材料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职责。六、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据那条法律法规评判国资委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正确。其实国资委是依据的石家庄经济学校自己出台的集资购房实施方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国资委在给上诉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未提及依照国家及地方的哪部法律、法规。若依据石家庄经济学校自己出台的集资购房实施方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岂能合法。七、国资委领导应当出庭应诉,看看行政机关是怎样依法行政,依什么法行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认为的国资委“不具有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定职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错误,导致不公正判决!望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答辩称;一、我委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被告不适格。二、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原告与工作单位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我委的信访接待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并且已经将信访程序全部走完。三、我委不是本案纠纷的当事人,并且与原告没有行政或民事法律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上诉人崔砾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责令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保护其财产职责,讨回石家庄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强行扣发的购房款26823.2元及利息65000元。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崔砾起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崔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立虹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