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齐通与翟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通,翟庆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646号原告齐通,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翟庆坤,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通与被告翟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通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庆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齐通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