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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齐通与翟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通,翟庆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646号原告齐通,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翟庆坤,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通与被告翟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通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庆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齐通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