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大成县鹏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明增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成县鹏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明增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741号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贤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凡继海,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成县鹏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朋,总经理。被告:明增义,男,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河北省大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成县鹏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明增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大成县鹏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明增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成县鹏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明增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