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政杰与胡忠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政杰,胡忠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859号原告马政杰。被告胡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政杰与被告胡忠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政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政杰撤回对被告胡忠新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政杰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