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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韩同光、张红梅、白林浩、张慧、白林凯、朱雪梅、姜晓琳、张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韩同光,1982年10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红梅,1981年9月23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林浩,1982年11月17日出生,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慧,1982年8月26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林凯,1984年7月17日出生,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朱雪梅,1982年8月26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晓琳,1986年6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颖,1989年4月3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韩同光、张红梅、白林浩、张慧、白林凯、朱雪梅、姜晓琳、张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偿还标的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同光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现金19525元,剩余本息于2015年12月27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