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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倩与孙和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周倩。被执行人孙和法。申请执行人周倩与被执行人孙和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孙和法应归还周倩借款225000元。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孙和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倩与被执行人孙和法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倩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