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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侯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侯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所地在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村主任。第三人: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侯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