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侯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侯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所地在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村主任。第三人: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侯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