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廷菊与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廷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胡廷菊,女,生于1964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53—1号。负责人张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廷菊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廷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廷菊负担。审判员 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