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建民与德州市嘉科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民,德州市嘉科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660-1号原告:孙建民。被告:德州市嘉科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知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民与被告德州市嘉科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德州市嘉科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德州市嘉科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