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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召阁与谭山、衣乃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296号原告王召阁。被告谭山。被告衣乃伟。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王召阁与被告谭山、衣乃伟、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