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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春发与刘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发,刘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刘春发,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康宁区。被告刘雪莲,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发与被告刘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