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XX与席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802号原告赵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席XX,女,成年,汉族,应县人。原告赵XX诉被告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00年以出去打工为由出走,原告一直想办法与其获得联系但都无果。被告离开后,原告独自抚养四个孩子长大成人,原告长期生活在痛苦之中,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席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现均已成家。1999年秋,被告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结婚证明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双方长时间分居,在被告离家外出多年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可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席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