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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建培、欧春玲等与仁化县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陈建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479。委托代理人欧春玲,系原告陈建培妻子。原告欧春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048。被告仁化县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法定代表人朱光展。委托代理人朱明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委会下围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建培、欧春玲诉被告仁化县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培、欧春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培、欧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培、欧春玲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莉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