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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封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41号罪犯封雷。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张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责令五被告人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7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封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封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封雷,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封雷,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0分。2014年9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2015年6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及共同继续退赃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灌南县孟兴庄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封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该罪犯提交的相关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罪犯封雷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