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广亮与李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广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李明南,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高广亮申请执行李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李明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借款xxxxx元及利息xxx元给高广亮。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明南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xxxx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世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