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与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刘昌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刘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6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负责人唐亚君。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课。被执行人刘昌连,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刘昌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06)深宝法恢执字第22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昌连名下的房产。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昌连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柳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创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